【案情简介】
2000年9月,24岁的某患者到某医科大学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在妇产科医生吴某的安排下,患者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只穿了一件短袖T恤,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来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患者非常紧张和难堪,她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接着医生一边摸着患者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症状等,期间还有实习生们的笑声。事后,气愤难平的患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庭审中,被告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几十年各医院都是这样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谈不上侵犯隐私权。原告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和解,医院同意赔偿患者5000元精神损失。
【案例评析】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民事权利。分析本案,医院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首先,患者的身体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不经患者本人同意,任何人均不能侵犯。本案中主管医生在明知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向实习生介绍患者的身体,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次,患者虽然没有财产损失,也没有给她带来身体上的痛苦,但是造成了患者的精神痛苦。特别是在主管医生向实习生带教的过程中,夹杂着实习生的笑声,无疑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难堪和痛苦,这些足以构成损害。如果主管医生尊重患者的意见,就不会导致患者的精神痛苦。因此,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行为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法定要件,应当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对于本案,作为医学教育工作者值得反思——医院的教学任务是否能使侵犯隐私权合理化、合法化?本案中,主管医生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医学生肩负着对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负责的重大使命,因此,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是医学教育至关重要、必不可少的环节。本案中提及的医学生观摩手术是临床实践中的常见教学手段,但是观摩涉及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维护,必须妥善处理,医院的带教义务并不能使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合法、合理化,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当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活动,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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